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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

2017/7/18 11:24:41   http://www.shzxs.org  来源:上海市珠算心算协会   阅读:2247人次

  

本规划所称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是指在科学研究、自然多样性保护、历史、艺术和审美角度具有国家意义的文化、自然或文化和自然混合型的遗产,既包括以物质形态存在的遗产,也包括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根据我国现行保护管理政策,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主要针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以及各类珍贵可移动文物。

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具有重要和特殊的价值:一是它们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科学和美学信息,是人类探索自然奥秘、保护自然和文化多样性、传承古代文明、陶冶个人情操的重要资源基础,是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珍贵资源禀赋。二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通常是一个国家特有的、与身份认同和国家形象密切相关的垄断资源,是增进国家认同感、增强文化自信、提升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民族文化的基本元素,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涵养民族精神、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深厚基础和重要支撑。

我国幅员辽阔、山河壮丽,文明源远流长、影响深远,是世界上公认的遗产大国。根据遗产特性和管理部门的不同,目前我国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多个保护体系。为加强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统筹不同体系的遗产保护工作,集中财力物力,突出重点、分类解决不同文化和自然遗产类型面临的不同紧迫问题和突出矛盾,完善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基础设施,改善保护利用条件,提升遗产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

“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特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遗产保护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周边环境风貌得到了很大改善,国家遗产地概念的提出,从宏观层面系统、整体地对遗产地保护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对厘清遗产边界、推动不同类型遗产融合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得到扩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纳入遗产保护范围,遗产的合理利用开始得到重视,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尽管我国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大规模基础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性破坏问题日益突出,遗产的保护利用设施总体上仍然短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新兴遗产类型的保护工作亟待加强,不同遗产类型之间交叉重叠导致的多头管理问题也需逐步理顺。为统筹遗产资源的整体保护,避免一些地区就遗产保护多头申请、建设内容重复等问题,需要对国家珍贵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立足于保障遗产的永续利用、促进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方针,以完善保护性基础设施和核心区域环境整治为重点,加强规划、加大投入、科学指导、强化管理,力争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使我国各类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基础设施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历史环境和传统风貌得到有效保护,为我国悠久历史文明的传承、民族和地域文化特色的延续、战略资源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保护提供坚实保障,推动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在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中,必须坚持保护第一,坚持把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放在首位,严格保护遗产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根据遗产和环境承载情况,充分开发遗产资源的文化、教育、科普、旅游等功能,科学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和盲目开发,有效发挥遗产保护利用在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针对不同类型遗产面临的突出问题,统筹利用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投入,实施分类指导。对那些价值特别突出、观赏性较强的国家遗产地,要在做好保护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展示利用手段,进行合理必要的设施建设;对广泛分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解决保护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急迫问题,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镇村原有历史风貌的基础上,重点解决街区及镇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探索进行生产性保护传承、与旅游结合等动态保护方式。

(三)互惠共赢、协调发展:遗产保护工作必须同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充分考虑遗产所在地居民的合理利益诉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机结合,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促进遗产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实现遗产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互惠共赢。

(四)统一规划、多方参与:中央负责制定全国总体规划,明确指导原则、支持范围和重点,安排补助投资,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地方根据中央规划要求,制定具体项目保护方案,落实保护资金和配套措施,确保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依据遗产资源特点,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

(五)完善法治、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管理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使保护和利用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善于利用先进技术手段,不断拓展遗产保护和利用手段,加强遗产资源管理水平,增强监管能力。充实各级管理队伍和技术人员,并与落实经费、完善装备等工作同步推进。

三、总体目标

通过规划实施,统筹加强不同类型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集中财力物力,突出重点、分类解决不同遗产类型面临的不同突出矛盾;使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利用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遗产利用渠道进一步拓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危及遗产自身安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具有较高科研价值的文物标本和珍贵可移动文物的保存保管条件得到提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街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性基础设施条件和周边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原有历史风貌得以保持,成为当地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设施建设,找到一些具有推广价值的非遗保护传承方式,再造有利于非遗传承的社会环境;使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总体保护状况得到一个明显提升,形成比较完善的保护体系,实现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建设内容

一、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重点完成 200 处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包括长城、丝绸之路、大运河三处包含多个遗产点的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设施建设,改善遗产地基础设施条件,支持合理的展示利用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提升参观接待能力,充分发挥遗产地在科普教育、环境保护、爱国主义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看护管理用房、科普展示用房及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核心区内的历史环境风貌恢复(含不协调建筑的拆除、整改,居民点的调控搬迁,“三线”下地,给排水铺设改造等),道路整修,环境整治与景观绿化美化,垃圾污水处理收集等;地质灾害防治;必要的参观步行道等;原则上不支持公路建设。

二、抢救性文物保护

重点解决 599 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面临的最突出、最紧迫的保护问题,改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状况。根据可移动文物分布特点,全国统一规划布点,依托于全国重点考古科研单位和保护单位,新建或改扩建 62 个文物标本库房或文物展示用房,满足观赏价值较低但研究价值较高的各类文物标本和重要遗址出土的大量文物的集中保护、收藏和研究需要。

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必要的看护用房或保护展示棚、安防监控设施、消防设施、核心保护范围内重要部位的土地平整、排水供电系统、防洪工程、必要的护栏、界碑或界桩等。对于可移动文物,主要是建设标本库房和保护展示用房,并配备必要安防、技防及环境控制设备。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重点解决 209 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街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民生活的公共设施条件,保护当地居民的合理利益,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镇的生机和活力。

主要建设内容:在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对街区、镇村内的供排水管道、电力电信线路等进行改造,架设路灯;配置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建设垃圾污水的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对街区、镇村的出入口、标志性建筑周围、驳岸、水埠、戏台等公共空间进行必要的景观环境整治,对开放空间进行绿化美化。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筛选 100 个具备与旅游开发、生产经营、展示利用等进行有效结合的保护传承项目,支持其进行生产性保护,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保护的方式和途径,再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环境。

主要建设内容:针对处于旅游线路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地区,并已纳入当地文化旅游范围的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游艺杂技等适合表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适当规模的室内小型剧场或者露天剧场。针对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适合开展生产性保护的项目,结合当地相关的企业或个体生产者生产,根据项目具体需求,建设生产制作展示、传习培训等的准公益性场所。针对植根乡村的节庆活动、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结合乡村文化大院、乡村公共文化场地等建设,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表演场所。此外,各地还可根据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探索其他具有可持续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式。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及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储备库建设

该规划实施项目储备库制度。

(一)入库条件

1、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包括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中整体保护情况较好、自然科学价值和人文价值较高的重要遗产地。

2、抢救性文物保护:已公布的 2351 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存在突出紧急问题、急需支持的项目;某一类型文物标本存量较大且具有较强的专业实力支撑的全国重点考古科研单位;拥有重要遗址遗存并出土大量珍贵文物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已公布的 118 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街区、350 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选择保护性基础设施状况较差、急需支持的项目。

4、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已公布的 1219 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选择艺术性、观赏性较强或具备一定生产性保护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入库程序

1、项目申报。所有申报项目,需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土、环保、建设、文化、林业、文物等部门按项目入库条件严格筛选项目,联合上报国家发改委。

2.专家评审。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环保、建设、文化、林业、文物等部门组织专家,本着向中西部适当倾斜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3.项目入库。专家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经全国统筹平衡后纳入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

4、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的试点特点,具体项目由各地根据本规划要求和当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按年度研究提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文化部审核后确定。项目库中不列出具体项目名称。

二、项目库管理

经专家和部门审核,入库项目共计 1170 项。项目库实施动态化管理。规划实施 2 年或 3 年后,对入库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对入库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补充。对实施条件已经发生变化的或地方上已经先行建设的项目,退出项目储备库,所在省(区、市)按照项目入库程序补充申报项目。

 

三、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审批

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项目应符合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可研报告审批应严格遵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履行规划、环评、土地预审等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可研批复前就建设内容征得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资金申请

年度所需安排的具体项目和补助投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国土、环保、建设、文化、林业、文物等行业主管部门,从规划项目库中筛选前期条件完备的项目,提出年度资金安排建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平衡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下达。

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应按规定,附项目的可研报告批复和省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保护规划、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真实性声明、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承诺。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附国家文物局对建设方案的批复文件。入库项目在“十二五”期间无法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的,不予安排。

(三)资金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整合相关资源,认真做好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要严格保证中央投资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挤占挪用。地方政府要积极承担配套资金责任,保证各方面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四)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并根据各地工作积极性和项目实施成效,对规划项目库和中央投资安排作出相应调整。对切实重视遗产保护、积极加大投入、实施效果显著的省份,将予以倾斜扶持。

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落实情况,按时向国家发改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规划执行情况。要进一步督促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年度建设项目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投资测算

一、资金来源

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申报情况,符合申请入库条件的项目总投资超过 160 亿元。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建设资金,中央视各地财力予以适当补助。鼓励地方政府利用城投债、外国政府贷款等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二、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金需求测算

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的差异,为更好发挥中央投资效益,规划根据不同地区确定中央投资补助比例。西部地区(含东、中部地区享受西部政策的区域及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项目:中央补助按 75%控制,其中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和南疆三地州项目可视情况适当提高中央投资比例。

中部地区(含东部地区享受中部政策的区域)项目:中央补助按 60%控制。

东部地区:中央补助按 控制。

根据上述补助标准测算,约需中央补助投资 80 亿元。考虑到实际安排资金的可能性,根据每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量情况,逐年安排,滚动实施。如储备项目在“十二五”时期不能按需安排,则规划建设任务展期执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法规保障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核心,以《博物馆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专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骨干的法规保障体系,完善行业标准和规范,营造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遗产保护法律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组织保障

要加强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有效的规划协调机制,做好遗产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要研究建立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综合管理体制的可行性,统筹协调保护区域重叠的不同类型遗产的保护工作,逐步理顺管理机制。

三、人才保障

要进一步加强遗产保护工作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造就一批具备遗产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科技创新人才和复合管理人才。要把遗产保护与青少年教育相结合,进一步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建立遗产保护发展与学校教育、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相衔接的体制和机制,寓教于乐,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积极培养遗产保护志愿者,同时也为遗产保护提供人才储备。

四、资金保障

 “十二五”期间,遗产保护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设立,将有力地保证本规划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以中央专项资金与地方资金相结合、鼓励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遗产保护的投资机制,努力扩大遗产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推动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模由量变向质变的发展。

第六章  预期建设成效

本规划实施完成后,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将主要取得以下成效:

一、基础设施水平显著提高。规划完成后,规划支持的遗产保护项目基本实现保护性基础设施比较完善,防灾减灾设施比较完备,道路、给排水、电力等设施达到满足居民日常生产生活和旅游接待的需要。

二、周边环境得到有效改善。通过环境整治和必要绿化美化,保护好特定空间格局和历史环境,使遗产周边环境与遗产保护相协调,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三、重要遗产的保护利用迈上一个新台阶。通过重要遗

产的保护和展示利用设施建设,拓展遗产利用方式,使珍贵遗产更为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遗产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方式得到拓展,传承环境进一步优化。

四、遗产保护成为促进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助推器。随着规划任务的完成,遗产保护状况得到较大改观,当地民众的遗产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使我国丰富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认同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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